新辩证逻辑原理(a)
饶晓峰
uouoasdl@eyou.com
2004,11公布于潜科学网站
文章精要:形式逻辑主要是一种具体有用的推理方法,它有自已的一套推理规则。对于事物现象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形式逻辑推理来定性地回答。数学推理实质上是定量化的形式逻辑推理,它能定量地回答事物的现象是什么。传统的辩证逻辑,它不是一种有用的推理方法,它实际上是用辩证法的规律来研究人的思维运动。而新辩证逻辑----辩证对应的方法,则又是一种实用的推理方法,主要是从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具有相互依存的同一性发展出来的实际可用的推理方法。事物本质上是什么?可以通过新辩证逻辑的推理来回答。本文介绍了新辩证逻辑的三个推理规则。
关健词:矛盾因子,关系因子,意义因子,全息对称
一个事物A,含有性质A1,A2,A3,,,An,用(A1,A2,A3,,,An)代表A性质集合。A事物与B事物有某种类型的矛盾关系,我们用矛盾因子S来表示矛盾关系。S是什么意思呢?比如物体与系统是属于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关系,物体+内容化=系统,或系统-内容化=物体,或系统+形式化=物体,或物体-形式化=系统,这里的内容化与形式化就是矛盾因子,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的,于是内容化因子=-形式化因子。
A事物的某种性质或某种关系性质,可以用某种语句或某种公式表示,B事物也有某种的性质,或某种的关系性质,如果A与B的某种性质之间是可类比的,那么,就会有一个关系因子的概念存在。什么是关系因子?在可类比的对称的语句或公式中,将对称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组成语句或公式的公共词组或运算符号。
比如牛顿公式F=M×α,场力公式F=ME。这两个公式可类比,
两公式中公共的部分()=()×()就代表关系因子,其中的括号()表示其括住的概念是对称的概念。
又如下面的科学对联:
我们永远要记住社会科学的理论主要是为了让知识性人能够明白其定性的意思,进而为了更广义的知识性人即全体人民能明白其定性的意思。
我们永远要记住自然科学的理论主要是为了让科学实验能够明白其定量的意思。进而为了更广义的科学实验即生产实践能明白其定量的意思。
这个科学对联的关系因子就是:“我们永远要记住()主要是为了让()能够明白其()的意思,进而为了更广义的()即()能明白其()的意思。”
事物A的本质意义可记着X,事物在A()意义点上有A(X)意义状态,在B()意义点上有B(X)意义状态,在N()意义点上有N(X)意义状态,这里的A(),B(),N()就称着意义因子。比如物体,从质量意义上讲,就有物体质量的概念,在密度意义点上,就有物体密度的概念,在体积意义点上,就有物体体积的概念。系统,从质量意义上讲,有系统质量的概念,在密度意义点上,有系统密度的概念,在体积意义点上,有系统体积的概念。真理从对与错的一个意义点上讲,有绝对正确的真理不存在的说法,谬论从对与错的一个意义点上讲,则有绝对错误的谬论不存在的说法。有限的宇宙在生与灭的一个意义点上有,有限的宇宙有生有灭的说法,无限的宇宙在生与灭的一个意义点上则有,无限的宇宙不生不灭的说法。
运算法则一:(A1,A2,A3,,,An)+S=(A1+S,A2+S,A3+S,,,An+S)=(B1,B2,B3,,,Bn)
比如:(物体质量,物体体积,物体密度)+内容化=(物体质量+内容化,物体体积+内空化,物体密度+内容化)=(系统质量,系统体积,系统密度)
这里的加号代表“作用”的意思,比如A1+S=B1,意思是S矛盾因子作用A1性质,使之变成了B1性质。物质质量+内容化=系统质量,意思是内容化这个矛盾因子作用物质质量,使之变成了系统质量。
运算法二:(A1,A2,A3,,,An)+J=(A1+J1,A2+J2,A3+J3,,,An+Jn)=A1-A2-A3----An(这里的-是连接号的意思)比如:牛第二定律F=Mα就是一个关系规律,可记着A=F-M-α=(F+J1,M+J2,α+J3)=(F,M,α)+J。这里的加号也是作用的意思,用关系因子作用概念集合,也就是作用每一个概念,从而使它们联系起来,构成语句或公式。J是关系因子,
J1,J2,J3,,,Jn是分关系因子,“我们永远要记住()主要是为了让()能够明白其()的意思,进而为了更广义的()即()能明白其()的意思。”这个词组用J表示,“我们永远要记住”就用J1表示,“主要是为了让”就用J2表示,“能够明白其”就用J3表示,“的意思,进而为了更广义的”就用J4表示,“即”就用J5表示,“能明白其”就用J6表示,“的意思”就用J7表示。
运算法则三:X+N()=N(X)。比如X=物体,N()=质量意义因子,N(X)=物体质量。物体+质量意义因子=物体质量。
又如X=真理,Y=谬误,
A()是对与错方面的一个意义因子=“绝对()不存在”。X+A()=A(X)=绝对真理不存在。Y+A()=A(Y)=绝对谬误不存在。
B()=对与错方面的另一个意义因子=“()孕育着()意义因子”
X+B()=B(X)=真理孕育着谬误。Y+B()=B(Y)=谬误孕育着真理。
很显然,B()这个意义因子实际上就是关系因子了。关系因子所代表的语句连接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不同概念,它实际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的意义因子,关系因子揭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的关系性质。而意义因子所代表的语句只含有一个概念,它只揭示这个概念的性质。B()这个意义因子含有真理与谬误两个概念,所以确切地说它是属于关系因子。
这里加号同样是作用的意思,一个意义因子作用一个事物的本质意义,就生成了这个事物在一个意义点上的性质意义或状态意义。
什么是对称全息关系?
如果A1+S=B1 A2+S=B2,A3+S=B3,也即(A1,A2,A3)+S=(B1,B2,B3)这里S是一种矛盾因子,那么我们说A1与B1,A2与B2,A3与B3三者之间是对称全息的关系。S因子就是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的共性因子。而S因子对A类信息作用,生成B类信息,这种作用就称着映射作用。如果A类信息与B类信息是对称全息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可以进行类比,两者之间也是可类比关系。
现在有两个具体实例都遵守牛顿第二定律,一个实例对牛定律的遵守形式是F1=M1A1,另一个实例对牛定律的遵守形式是F2=M2A2,现在我们要论证这两个实例是全息对称的关系。
设牛定律的普适形式是F=MA。便有(F1=M1A1)+S1=(F=MA)(这里S1是将(F1-M1-A1)这个具体事实抽象为牛定律的矛盾因子)还有(F2=M2A2)+S2=(F=MA)(这里S2是将(F2-M2-A2)这个具体事实抽象为牛定律的矛盾因子)
将两组等式联立起来,就得到(F1=M1A1)+S1=(F2=M2A2)+S2。而(F1=M1A1)=(F1,M1,A1)+J,(F2=M2A2)=(F2,M2,A2)+J。J为(F1=M1A1)与(F2=M2A2)共同具有的关系因子。于是我们有(F2,M2,A2)+J+S2=(F1,M1,A1)+J+S1
进而有(F2,M2,A2)+S2=(F1,M1,A1)+S1,再进而推得(F2+S2,M2+S2,A2+S2)=(F1+S1,M1+S1,A1+S1),最后推得F2+S2=F1+S1,M2+S2=M1+S1,A2+S2
=A1+S1。
这就表明F2与F1,M2与M1,A2与A1,还有(F2=M2A2)与(F1=M1A1)有共同的联系,联系因子都是S1-S2。
于是F2与F1,M2与M1,A2与A1,还有(F2=M2A2)与(F1=M1A1)是全息对称的关系。
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引理,引理一:如果若干事例都遵守同样的规律,那么若干事例,其组成这个规律的相应概念之间是全息对称的。我们可以用(X1,X2,X3,,,Xn)+J来代表一个关系规律,J是关系因子。现在事物A=(A1,A2,A3,,,An)与事物B=(B1,B2,B3,,,Bn)都合上上述的关系规律,那么A1与B2,A2与B2,A3与B3,,,An与Bn,
N者之间是全息对称的关系。
这个引理有什么意义呢?我们理解事的,不仅要从本质上理解,还要从具体现象上理解,假如我们要理解事物B,我们从它所遵守的规律的角度来理解它,就是从本质上理解它,如果事物A是已知的,是大家好理解的,我们借用事物A来理解事物B,这就是从具体现象上理解B。用一个事物来理解另一事物,这两事物之间一定要有全息对称的关系,或者说要有可类比的关系。
新辩证逻辑原理(b)